设定居住权
所属分类 hou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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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一般都会有产权归属,而有的房子却只有居住权,没有交易买卖的权利
设定居住权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为他人在房屋上设定对自己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
房主可以通过遗嘱、遗赠或合同为他人设定居住权;设立居住权应当向县级登记机构办理居住权登记,经登记后其才成立。
有房屋的居住权不代表有房屋的所有权,比如老人有其子孙的房屋居住权但是并没有房屋的所有权,
有居住权不代表可以卖房子 ,拥有房屋的所有权才可以卖房子
居住权的内容主要是指居住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所有权为自物权、完全物权,而居住权是他物权、限制物权,居住权以所有权为基础并由其派生,这是两者最主要的联系。
至于两者的区别,除了当然存在的自物权与他物权的不同点之外,两种权利在实现方式上也体现了不同的趋势和取向。
居住权以他人的房屋为标的,行使的是占有、使用和有限收益权。
既然是对他人的房屋使用收益,利用房屋的居住价值,就必须对房屋进行物质形式的支配,
因此,居住权是以实施对他人房屋的现实占有为实现条件的。
居住权权利:
第一、居住权人享有对房屋的使用权,但此种使用权须限于居住的目的。
第二、居住权人享有附属于房屋使用权的各项权利,如相邻权等。
第三、居住权人有权为居住的目的而对房屋进行修缮和维护。
第四、居住权人有权在居住期间内将房屋出租给他人以收取租金,但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要求。
例如承租人转租承租的房屋必须先经过原出租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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